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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4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係由其與父親共同建造,現為自住,就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經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陳報,係無權占用,應補繳使用補償金每月新台幣5139元。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輻射屋部分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查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194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3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23729號違章建築處理之函覆為整幢違建,屬舊違章建築但未限期拆遷或整理,惟拍定人仍須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含坐落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