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2年2月13日之查封筆錄,未遇債務人,另經本院函請警察局協查回覆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8萬元,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