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1年6月28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即全家樂社區內),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經詢問社區管理員,其表示該屋另有位於B1編號52號之車位,嗣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房屋為林姓借款人自住,經本院函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房屋現況,據覆員警赴本件房屋多次均未獲回應。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本建物據管理員稱有一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另經本院向北區國稅局函調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