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等使用;現場觀之有增建5、6樓(增建部分嗣經本院於115年3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按即暫編6321建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6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6321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