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10年4月20日及9月14日進行現場查封及履勘現場時,義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移送機關代理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入內,未會晤任何人,經檢視內部情形為二房、一廳一衞及一儲藏室,地板有部分破損現象,屋內仍遺留部分衣物、行李箱等動產,占有情形不明。惟據義務人以書面傳真陳報,本件拍賣標的自106年8月10日出租予第三人太平洋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至126年8月9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惟按:依義務人提出經士林地院公證處公證人106年9月7日作成公證書之租賃契約所載,出租1坪,租金每月1坪500元),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拍定前上開租賃關係經判決確認不存在或因影響抵押權而由本分署除去確定後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00188316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1月27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192116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未有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亦未包含於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2月1日會輻字第1100001127號書函函覆略以,本件拍賣標的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0年3月2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23918號函覆,經調閱無報案紀錄,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惟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如不同意上開事項者,請勿參與應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