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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建號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11年4月28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第三人劉0成在場,稱其為債務人劉0綺父親,本標的物目前由債權人夫妻及第三人居住,前後陽台有增建,房間疑似有外推,有浴廁廚房及客廳,就交易特殊情事部分,在場人均稱無。111年6月28日地政人員已完成增建測量。因本件為分割共有物,共有人間彼此兼具債權人及債務人身份,而本標的由債權人自住,故仍定點交。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辦理。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27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