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至現場履勘及7月7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均不在場,債務人游○○在場稱:「979建號(即門牌百七街101巷20號)現由方龍乾技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方龍乾事務所)承租使用中。979建號屋內有辦公桌椅、電腦、文件等,為第三人新富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富光公司)所有,係由方龍乾事務所因業務往來同意新富光公司占有使用。」等語。979建號屋後有增建(經地政編號7516臨建號),增建部分為辦公室、儲藏室使用。18號(即983建號,甲標)與20號(即979建號,乙標)建物已打通成一間,沒有隔間,979建號之大門已封死,現況為一大片落地窗,目前均由983建號之大門進出;18號(即983建號,甲標)水管已切除無法使用,目前係由20號(即979建號,乙標)供水予18號建物(即983建號,甲標)使用。」等語。無分管停車位,屋況尚可,目前作為辦公室使用。
本件『乙標』僅依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內容)拍賣第979建號建物及基地應有部分。因系封建物與983建號(甲標拍賣標的)間已打通,致系封建物與983建號之界線(界址)實際所在不明。本件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及能否砌牆搭建(與983建號間之)共用壁(隔間牆)之相關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相關界址及砌牆等之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又倘因拍定人(砌建共用壁、隔間牆)與983建號(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間產生界址爭執或其他紛爭,應另尋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979建號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及其他第三人通行983建號大門、後門(進出)之權源有無、權源種類均不明,且涉日後拍定人能否砌牆搭建隔間牆(共用壁)爭議,應買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因通行權產生之相關糾紛,悉由拍定人另循其他法律救濟途徑解決。
依據民國111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系封建物為傳統4層連棟雙拼式鋼筋混凝土造公寓。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建物屋齡已逾42年。經目視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勘估標的物為一層二戶商業用單元,目前承租中,現況作辦公室使用。原分戶牆拆除,室內打通共同使用,原有電力及給排水設施已作更動,後方有增建。室內部分牆面有裂縫、水漬痕、壁癌或油漆剝落;部分地坪有裂縫。」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經本院函囑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至現場調查,該分局111年9月16日函覆未提及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