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拍定後不點交。
㈠ 現場揭示查封時,在場人鄭○○稱:不認識債務人,房屋目前由男友姜○○及其家人居住,屋況良好,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㈡ 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姜○○稱於民國104年、105年間向他人承租,無書面契約。
㈢ 第三人姜○○非不爭執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之占有等法律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