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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如下,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1)373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鐵皮屋。
(2)372地號:上有防火巷,多個鐵皮屋,範圍很大,是社區基地。
(3)382地號:防火巷。
(4)394地號:上有遮雨棚及鐵皮。
(5)408地號:防火巷、鐵皮屋。
(6)409地號:上有騰空遮雨棚。
(7)419地號:防火巷。
(8)431地號:多個鐵皮、防火巷、空地,後院上有鐵皮。
(9)439地號:多個鐵皮建物,多與主建物相連。
(10)389地號:道路。
(11)420地號:道路。
(12)438地號:道路。
(13)440地號:道路。
(14)441地號:防火巷。
二、376建號據債務人稱其偶爾回來居住,漏水嚴重,無地下室,無其他嚴重影響交易之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據債權人陳報稱376建號內部破損,天花板及牆面有多處壁癌,310建號為門牌梅岡巷15弄38號至42─1號之地下室,入口處位於門牌42─1號旁側機車道,331建號為門牌梅岡巷15弄56號至62號之地下室,入口處位於門牌56號旁側機車道。本件各地號土地及310、331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372地號等15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1年2月14日桃建照字第1110008594號函稱,410、373、389、420(重測前為高山頂段911─215、911─231、911─180、911─233地號並分割自911─9及911─31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係領有(71)桃縣建管使其字第144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外建築外,於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本件建號376號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