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8月16日之查封筆錄,該屋外懸掛「晴綺美妍美睫館」之招牌,有水有電,屋內為美容室裝潢。本件建物經本院函請警察局到場查訪,回覆該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賃期限至112年9月16日,拍定後不點交。另在場人表示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516萬元,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商四),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