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即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1年5月16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一樓為「尼克漢堡」,承租人於查封時在場,稱租約至113年7月31日,每月租金新台幣18,000元。另稱本件建物有二處漏水,目前剩鐵捲門旁持續漏水。又依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建物無增建,但有使用到公設之部分(廁所前走道、座椅占用到公設)。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7月22日桃都行字第1110025522號函,本件土地尚無涉都市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之土地;又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