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查封時由債務人代理人張0祥開門入內,據其陳稱3941、3942建號係第三人洪0所有,因借名登記故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顏0銓,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蔡0謙,租期自109年1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40,000元,因本件於查封前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惟查本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顏0銓,且債務人或第三人均未提出任何所有權相關釋明資料向本院聲明異議、亦未向本院陳報提起相關訴訟,供應買人參考。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均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請應買人注意。3、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