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2622建號據現場債務人之代理人張0祥稱,本建物係第三人洪0所有,並由洪0出租予第三人洪0閔,租期自109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因本件於查封前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惟查本件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顏0銓,且債務人或第三人均未提出任何所有權相關釋明資料向本院聲明異議、亦未向本院陳報提起相關訴訟,供應買人參考。又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為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3、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