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110年1月18日實施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執行,地政人員稱550地號土地位忠孝街3巷2弄(從巷口數來約第3個公佈欄附近)佈告欄牆面後方,是否遭他人占有使用不明,債務人賴O如在現場稱幾乎所有房間皆有漏水情況,目前屋內堆滿資源回收物,佛堂的房間牆壁有裂痕,房屋現由債務人賴O如及其女兒一起居住使用,屋內有增建。
二、本院另於110年3月5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測量,賴O如在現場表示他跟女兒居住於此,屋內昏暗,地上堆滿雜物難以行走,僅能踩在物品上行走,由地政人員進入測量,經地政機關測量增建部分(4090建號)(即忠孝街1巷4號未登記),前開增建部分未包含地下室面積,地下室約座落於屋內後方,有樓梯可下去後到達地下室一層,地下亦堆滿物品,現占有人占有使用該地下室之占有權源不明,拍定人日後恐負擔返還該地下室予真正所有權人。另賴O如表示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情況,但有漏水、牆壁有脫落情形。地政人員表示建物後方有增建,地下樓層部分未登載於地政資料,應屬於防空避難室性質,且非屬債權人、債務人之所有權,應屬於當時建造時之使用執照上所登載之共有人,故非屬本件測量之範圍,地下室亦非本件拍賣標的。本件拍定後僅點交1229建號、4090建號(增建)等建物。據債權人陳報地下室與一樓間有內梯並可由外梯通往,一樓占有人占有使用地下室之占有權源不明,因地下室非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0號判決所示附表變價之範圍,故不予拍賣及點交,拍定人若無權占有使用該地下室,日後需自行以訴訟解決與實際真正所有權人間之法律問題,若有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慎重考量不要參與此件投標,若投標後得標則不得以此事由異議、請求撤拍、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另依地政機關測量結果,4090建號建物座落549、551地號土地,其占有該土地之占有權源亦屬不明,除有被行政機關拆除之危險外,亦應自行解決與土地所權人占有土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係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建物公同共有人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但屋內各房間有漏水、且有部分牆壁龜裂。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月27日函復本院,前開之地下室,為工務局所核發81中使字第931號使用執照(79中建字第1579號建造執照),依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比對結果,建築物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