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4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伊與家人自住,無出租。同年6月2日經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為43號後方廁所及置物空間,與45號後方增建及騎樓相通。48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549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四、1525建號拍定後點交、5498建號拍定後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與45號相通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標定建物建築線砌牆隔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