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784建號建物曾經發生火災,火災後並未修復,現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從外觀看有燒焦痕跡,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1784建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該局覆函稱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
三、1784建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該局覆函稱民國106年11月4日曾發生火災,未有人員死傷,1樓部分受火燒損。
四、1784建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該處覆函稱非921及311地震列管受損之建築物,亦非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
五、上開各調查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