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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第三人張0維陳報房屋租賃契約到院,稱系爭房屋自109年8月13日起承租至今,租金每月新台幣18,000元,至110年2月,雙方改以口頭方式續約,改為不定期租賃契約,而於110年12月後,改將租金以現金方式交付給債務人之父親代收。後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協助至現場查訪結果亦同,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參。
二、上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但承租人已於112年1月就除租命令聲明異議,倘該除去命令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異議後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前開異議程序可能較曠日費時,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承租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