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25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在場第三人王O玲陳稱自110年5月15日起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承租人稱並無聽聞本標的有輻射、海沙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但稱在廁所外牆有些微漏水情形,下雨時會從外牆滲透進牆壁。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實地履勘現場結果系爭標的物有機車位,使用者係王O玲,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並辦妥預告登記。又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依監察院同年10月19日110內調0038案號調查報告,以營署管字第1101238913號來函,表示將行使買回合宜住宅之權利,並於111年7月15日函復本院買回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615,716元。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署未於本院通知期限內行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該署行使買回權確定後(若有爭執而涉訟,需經訴訟程序確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應買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內政部營建署於拍定後將以前開價額(6,615,716元)行使買回權,評估後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前開情形為由異議而主張拍賣無效或主張撤銷拍賣程序或向本院請求損害賠償,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本件執行標的為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房地,就合宜住宅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如有疑問,請逕向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