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334建號拍定後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二)2334建號於111年8月2日假扣押執行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屋內無家具,僅堆放貨物,債務人配偶陳報車位B2-71為自用、車位B2-93出租中,每月租金5,000元。本件於112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配偶在場改稱房屋及3個車位(地下二層71、93號、地下三層36號)均出租予第三人游先生,房屋作倉庫使用,並陳報租期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因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無承租人占有使用之事實,主建物部分拍定後仍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另債務人配偶在場表示浴室部分有漏水、牆壁有地震裂痕,管理費每個月1200元,有欠繳2個月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