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33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1年8月2日及113年9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房屋(含停車位)於110年7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游○霖,租期至115年6月30日,租金每月2萬元,有積欠管理費,廁所及房間有漏水,並提供租賃契約影本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2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