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黃XX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不清楚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本件經定期測量,111年6月4日至查封標的現場,債務人自行到場表示5樓即1395建號疑似有漏水,地政人員表示5樓亦有增建,五樓頂(即頂樓加蓋)部份測量為臨時建號2151建號,現部份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放置物品,惟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台灣之星當基地台使用,裡面放置有設備。
二、本件215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認定部份為垂直增建(屋頂)、部份為水平增建,均為違章建築,列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拍照建檔列管。本院至現場測量時債務人稱關於六樓增建部份,如一經拍賣,即自行拆除,請應買人一併注意。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1395建號查封時第三人基於承租而佔用,拍定後不予點交。另五樓頂增建部份,就出租予台灣之星作為基地台之房間不予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