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吳00在場並表示有三個房間出租,其承租一間,租期自110年12月起至111年12月止,不知悉其他房間承租人為何。嗣經法院於112年6月27日現場履勘時,房間(進大門左側)無家具擺設,放置垃圾。第三人賈00在場表示其承租一間房間(最靠近廚房),自112年1月份承租並無約定租期。其餘房間並無人居住使用。第三人賈00與債務人間之租約成立於本件不動產查封後,不能對抗債權人,是本件於拍定後除應有部分外,建物部分點交。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6月7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