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之家屬自住使用,屬債務人指示占有輔助人管領不動產之情形,仍以債務人為占有人,故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據履勘筆錄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稱,本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無增建,以上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情形為主,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