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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3月29日查封時,聲請人在場稱:「目前出租予臺北地檢署使用,內部無增建外推」。聲請人於111年4月22日陳報將於111年4月30日終止租約,另同年7月27日陳報已無出租。69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聲請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8394建號拍定後點交。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