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6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現由伊與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陽台位置有外推,968、969之1、970之1、971地號亦為建築基地」。968、969、970、9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969之1、970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392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陽台),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2211建號拍定後點交;392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