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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886建號)於前案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而本次赴現場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黃0瑞稱,其為債務人之母友人之小孩,稱鑰匙借放予他保管,後協助開鎖進入屋內查看情況,現場為空屋,無人居住,但有堆放雜物,尚有水電。
二、因本件履勘結果為空屋,故房屋拍定後點交。惟在場人雖稱地下一樓有一平面式車位,然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該車位並未編號,係886建號之共有部分893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2995,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