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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據債務人陳報:自民國108年9月16日起即借用予第三人王0玲占有使用中,且並未訂借用期限;然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於110年5月20日所簽立之不動產使用狀況切結書,載明:拍賣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任何出租、出借或出典等交由他人使用之情事…,復經本院對此予第三人王美玲陳述意見,然第三人王0玲迄未提出反證或其他意見之陳述,則第三人王0玲為債務人之親屬,應認第三人王0玲為債務人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占有輔助人。
二、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依登記謄本所載,共有部分23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萬分之307)含停車位編號022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180);經債權人陳報係位於地下三層,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