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1年8月1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稱拍賣系爭建物為其與家人自住,屋內凌亂、堆滿雜物。
二、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三、系爭建物與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系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系爭拍賣建物本院囑託大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6年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