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44萬元、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25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查封時,第三人林○慶稱其房屋本為其所有,但後轉讓予其妹,再受讓予債務人(第三人林○慶之妹婿),而該房屋乃由其自小住居至今,現與家人同住,屋內有水電、神明廳、無祖先牌位,屋內日常用品、雜物甚多。因本件係第三人占有,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之第三人林○慶稱均無上開情事。另依估價報告略載:訪查鄰居、當地仲介業者據稱未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格之特殊情事。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751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