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1年7月25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4地號其上有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為大林路76巷4號)後方緊鄰紅磚瓦平房,566地號上有紅磚瓦房(一層);嗣111年8月30日現場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即暫編1294建號),債務人在場,經債務人開鎖後入內測量,債務人表示房屋一樓後方搭建係鐵皮屋,該鐵皮屋沒有對外出入口,一樓後方未與紅磚瓦房相通,後方緊鄰之紅磚瓦房係鄰居或第三人所有,與大林路76巷4號房屋無關,另表示房屋有部分漏水情形,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目前由其一人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暫編1294建號建物坐落之部分基地即56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暫編129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本件56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占用之基地即56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須就本標的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566地號、574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