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900建號建物即臺北市內湖區文湖街21巷28號2樓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院民國105年11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在場稱1900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管理員並稱車位B2第23號亦未出租他人。
(三)本院111年9月28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林○○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1900建號建物及配賦之停車位編號23號,租期十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管理費每月4,500元等語。依債務人同年10月20日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8年12月31日起至128年12月30日止。
(四)上開第三人係於1900建號建物經查封後始占有房屋,故拍定後仍應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