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60萬元、第三順位普通抵押權140萬,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但有水電、祖先牌位,牆壁部分油漆剝落,觀之有人居住之情事。嗣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至現場訪查,據在場人郭○鋒表示標的現由母親林○卿與伊住居於此,且母親係於民國95年起即開始住居,房屋是母親買的等語云云。則本件標的係為第三人占有,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處理拍定後,就第三人林○卿與債務人間占有權源法律關係之爭議。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稱海沙屋、輻射屋尚須專業業者進行鑑定,無從判斷;另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事,於會同執行人員進入系爭建物時,現場觀之並無上述跡象,僅主臥室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況。另查本院111年司執字第13446號執行事件,債務人曾具狀陳報:民國101年5月22日有屋內住戶因不慎跌倒,復於當日下午5時30分遭發現死亡,並檢附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該影本註記死亡方式:病死或自然死)之情事,並依該執行事件民國112年5月12日履勘筆錄,記載現場第三人郭○鋒稱101年5月身歿死者為其弟弟,二人均為第三人林○卿子女,死亡地點即為標的物內。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