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由鎖匠開門,警員陪同執行人員、債權人進入屋內查看,419建號為空屋,有多處壁癌(客廳、房間等),客廳內有沙發,房間有冷氣,據管理員稱債務人有一汽車停車位,位在B1,編號為B6。又據地政人員稱386地號為社區道路,419建號無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1年8月29日桃建照字第1110069164號函所載,「廣平段386、387、389地號(重測前:宋屋段廣興小段399─1、399─29、399─26地號)領有(80)桃縣工建使字第其33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