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1年9月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為債務人無償供其借住,已居住一年多,僅口頭約定,未有書面契約,且未定期限。並稱非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無嚴重漏水、地震、火災等受損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據地政人員稱2樓陽台有增建(已列為暫編2983號建物併同拍賣);474-1地號為光榮路80巷27號建物之基地;474-4地號為光榮路80巷21號建物之基地。又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2月24日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前使用人已搬遷,現為自住,其餘使用情況與111年9月7日履勘時同。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不動產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為假扣押登記,經函詢為保全追徵之扣押,拍定後塗銷。
本件拍賣474-1、474-3、474-4、474-15地號土地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第一類住宅區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298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