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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營業使用,內部均裝潢為辦公空間,本棟大樓無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6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351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6月21日會輻字第111000581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年月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4747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定後除共有部分2074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20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