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105建號建物111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現場保全人員稱債務人現在不在家,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二、10139建號為車道,共同使用部分10191建號為停車位,位於地下三層,分管停車位編號為56、69號,為坡道平面式停車位,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