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部分不點交。其餘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10月19日之查封筆錄,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現象,本件標的之一、二樓有內梯相通,另使用分區上本件有四筆土地屬道路用地,且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人應注意將來是否徵收問題,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家屬稱該建物有一停車位,惟債務人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實際位置、及該停車位使用狀況為何、有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均有所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如有爭議,應已實體訴訟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建號3570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訴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本件除座落土地、增建部分及停車位外,其餘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通知,本件增建部分業經核定拆除通知單核定在案,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台灣銀行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0萬元,及游○○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683、684、691-1、691-3、692-1、692-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83-1、684-1、692-6、692-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