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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本件僅拍賣地上建物,不含坐落之中壢區興和段578號土地,該土地並非債務人所有,建物坐落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第76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