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02地號為188建號建物之基地。據在場之債務人弟弟黃O熙表示目前為其佔有使用,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另建物有漏水及壁癌情形。且其坐落土地使用關係不明,相關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本件債務人未現實佔有,拍定後不點交。
據鑑定筆錄所載,地上現況為188建號建物及數棟磚造平房座落。除188建號建物外之建物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402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拍賣402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88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前開基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件標的18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