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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817、1833現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第67、79、92等地號為道路,第71地號上有一建物為社區警衛室,第72地號現為空地,第85地號其上即坐落第978號建物,查封時未見第978號建物之門牌號碼,據債權人稱該建物不會上鎖,經執行人員檢視建物內部似非居住使用,推放許多工具、水泥包、無特殊擺設,債權人稱為公務所使用。據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標的建物建案名稱為湖光清淨社區,是有管理之集村興建農舍,現況為公務所(社區臨時辦公室)。
二、本件標的第978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第67、71、72、79、92等地號土地因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第71、79、85、92、1817、1833等地號土地均為提供興建978建號農舍之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併同移轉,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該等土地均於謄本上記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有農舍管制註記,是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已提供興建農舍之配賦土地,將來恐有受有不得再分割或移轉之限制,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第67、72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本件標的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本件拍賣標的第978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第1817、1833、71、79、85、92等地號土地領有(107)桃市都施使字第龍700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非都市土地,其中洽水段第1817、183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梅龍段67地號等6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