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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甲、乙標無抵押權登記,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丙標標的於111年9月15日查封時,644地號土地即38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債務人女兒在場開啟大門,債務人隨後趕到,稱與家人居住使用。法院並將前退回之信件交由債務人親自簽收。債務人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丙標於拍定後點交。
五、丙標暫編1046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丙標暫編1046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643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