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到現場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建物經入內履勘,牆壁略有裂痕,經協同警員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三、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