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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乙標標的於111年4月8日查封時,688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四樓有部分牆面突出毀損。惟租賃關係業據債權人聲請除去,經本院以111年11月10日宜院深司執未字第545號執行命令終止租賃關係,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則不點交,否則點交。
四、乙標暫編1807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五、乙標暫編1807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554、1709-1地號土地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