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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會同員警協助維持秩序,並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無人在場而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經現場調查,以肉眼觀察,有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情形。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稱:為門牌號碼南昌街25號及25之1、之2、之3號坐落之基地及1樓停車空間。嗣經債權人於111年9月30日查報:建物查封當日無水無電,惟不知是否已斷水斷電,據鄰居表示,似已無人居住,僅偶爾聽到有人進屋,不久後又出去,並未實際看到何人進出。後經債務人於112年5月24日具狀陳報之意旨為:「陳報人至112年12月16日止均不會占有使用本件標的建物,惟目前有無他人占有使用,實屬不知。」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目前似無人占有使用,如確定無人占有使用,或是有人無權占有使用,則於拍定後點交。如有人有權占有使用,且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占有使用,則於拍定後不點交。惟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始占有使用,則將於除去占有使用權確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297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2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