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0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5211建號原為債務人前夫徐○裁所居住,前陣子徐○裁中風而由政府單位移往其他處所安置,建物有配屬平面停車位(編號M2-230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停車位部分是否確有使用權不明,拍定後亦不點交。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皆為都市計畫用地內,第一種住宅區。
本件拍賣武陵段316-3、316-4地號土地及5211建號建物經南投縣調查站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刑事扣押,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則非執行法院得以干涉,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