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37建號建物111年1月17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由其與配偶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處;惟111年7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並無增建,停車位為平面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為5號,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