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111年8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者債務人父親稱房子現由其居住、債務人未和家人聯絡,現場照片顯示本件拍賣建物1樓有增建部分;嗣111年10月4日進行增建部分測量時,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建物2樓陽台、雨遮亦屬增建部分,經執行人員入內欲前往三樓屋凸察看時,因有鐵門上鎖無法進入,據在場者債務人父親稱三樓屋凸以外範圍並無增建,是露天狀態。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建物屋內有多處牆壁有壁癌、天花板腐朽情形,2樓設有神明廳,債務人父親於法院111年8月9日及同年10月4日執行時情緒激動,稱若拍定應給予三個月的時間遷離。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增建部分即暫編407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即新竹市湖港段989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占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增建部分即暫編40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部分占用之湖港段98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