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83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455建號建物、703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8月12日、112年1月16日現場指界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妹妹田O瑛在場表示,建物係母親以債務人之名義購買,早期由債務人居住,現債務人一家人則無居住於此,其本人住南港,偶爾有需要會回來住,但頻率不高等語,經檢視發現,建物幾乎是無人居住,留有部分家具,天花板有受潮變形;7455建號建物作為停車場使用;據地政人員指出703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場,部分為日月光社區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6839建號建物配賦之停車位為地下11層編號331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