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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兼本件債務人邱○勝持鑰匙到場,據其表示該屋目前做為民宿使用,由其代為管理,該屋內有一電梯,二、三樓各隔成6間套房,有編號、床等設備,該屋一樓有設置民富其食、人文茶館之字眼。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邱○勝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據地政人員稱:368-18地號土地為建物屋後坐落之基地;368-19、368-2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368-62地號土地為建物旁之社區道路。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惟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乙標因做為民宿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
六、乙標內暫編8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乙標內暫編82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37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