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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兼本件債務人邱○勝持鑰匙到場,據其表示該屋目前做為民宿使用,由其代為管理,該屋內有一電梯,二、三樓各隔成6間套房,有編號、床等設備,該屋一樓有設置民富其食、人文茶館之字眼。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邱○勝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據地政人員稱:368-18地號土地為建物屋後坐落之基地;368-19、368-2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368-62地號土地為建物旁之社區道路。嗣經本院於113年5月15日履勘時,由債權人陳○楠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368-18、368-19、368-20地號土地為2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368-62地號土地位於27建號建物左側巷道用地,現供人車通行之用。27建號建物1樓外牆貼有「民富其食文茶館」招牌,屋內設有電梯,1樓堆置家具、雜物、廚房用品,2樓分隔成201、202、203、205、207號房間,3樓分隔成301、302、303、305、306、307號房間,頂樓地板部分磁磚破裂。另經債權人陳○楠於113年6月1日陳報建物由債務人謝○朋於111年4月30日授權委託債權人管理、使用、收益4年,而債務人亦於113年7月29日陳報建物係經債權人陳○楠強占,已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案件審理中,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惟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乙標由第三人做為民宿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
六、乙標內暫編8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乙標內暫編82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37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33,23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6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