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5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10月1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台灣萬保剛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依其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9年9月6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第一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75,000元,第二年租金每月78,000元,嗣依債務人於111年11月8日陳報新的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租金每月94,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