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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551、201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入內檢視發現屋內留有少數老舊家具,看起來無人居住使用,冰箱是空的,牆壁有壁癌,陽台外推做為廚房使用。建物占用40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1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2月1日函覆稱,2016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位置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案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